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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每周一解(第15、16条)

火狐直播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22 06:36:32  来源:火狐直播APP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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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事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事关文化自信和文化复兴的长远目标、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国家制定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依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也能采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但是,政府始终是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主体,不能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社会化来推卸政府的主体责任。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依据。本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依据两个标准,考虑四大因素。

  两个标准,即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对“硬件设施”种类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依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目前国家颁布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有《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县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等。

  四个因素即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是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考虑的主要的因素。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是“兜底线”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可以高于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标准。但是,不能因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差异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降低标准。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来说较低、依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有困难的地区,国家和省应给予一定的扶持。“人口状况”是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需要仔细考虑的最主要的因素,包括服务人口的数量、分布等。环境条件是指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环境,也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考虑的主要的因素。城区人口密集,应以场所设施建设为主。牧区、山区和海岛等居民居住分散的区域,应因地制宜,视情况决定是不是建设场所设施,所建设施规模要适度,有的需要配置流动文化设施,有些甚至以流动服务为主要方式。文化特色主要指的是地方特色文化。各个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区位特点、民族传统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形成了各个地区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和特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考虑地方文化特色。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是指本区域应当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类型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在本法第十四条中列举了16类公共文化设施,根据两个规定要求,有一些是必须建设的,如县级在辖区内要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监测)台、公共体育场四类公共文化设施。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地文化特色等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是强调本区域每种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要科学合理、满足需求。本条规定打破了行政化的一个城市建设一个公共图书馆、一个文化馆的模式,要求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服务人口等因素,科学确定每类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如依据《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服务人口在150万以上的大城市,应设置1到2处大型公共图书馆,每50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型公共图书馆,每20万人口设置一处小型公共图书馆。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规模,是强调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要科学合理、大小适中。本条规定打破了按照行政级别确定公共文化设施规模的模式,要求根据建设标准,以服务人口为主要是根据,考虑四个因素来确定每个公共文化设施的规模和面积。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是指本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的总体布局要科学合理、有效覆盖。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目标。公共文化设施只有形成一个体系化的网络才能发挥整体效能。

  关于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在啥地方(选址),关系到建成后能否发挥作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选址征求公众意见,应以服务对象为目标群体,特别是公共文化设施有效服务半径内的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可以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集散场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筑设计企业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侵占”指以非法手段侵夺或占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构成侵占国有土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擅自改变其用途”是指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局部、大部分或整宗地全部改变用途和建设用途,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调整。随着城市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要先经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规划部门应首先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在将公共文化设施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的同时,重新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地段和面积后,才能批准原公共文化设施预留地用于新的项目。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可以少于原有面积,符合国家相关用地定额指标标准。

  四、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中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目前,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慢慢的变多,喜迁新居的人们在关注教育配套、医疗配套的同时,也更加关注文化配套。

  早在2002年,当时的建设部与文化部就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一定要按照计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许多地区也制定了配套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许多居民区建成居住后没有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本法重申这一规定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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